来源:江苏国税网
对被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出来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出具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法追缴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如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主动缴纳的,税务机关(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免加滞纳金手续。但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应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对缴款期限内产生的滞纳金办理免加滞纳金手续,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应从查补税款的缴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