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绥宁县稽查局
税务稽查以往在纳税人心中都存在着一个很深的印象:来了就查,查了就罚,罚了就走,一走了之。而税务机关也认为: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就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因此,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片面强调执法的刚性,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时也只注重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税收征管法》调整的对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征、纳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片面的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纳税人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上做出了更多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要摒弃将依法治税仅仅理解为税务机关依法治民的思想理念,更要明确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首先是依法治税的对象,然后才是依法治税的主体。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实质上就是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直接面对的是偷、逃、抗、骗等不法行为,始终处在各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上。税务稽查模式要从“打击型”、“收入型”向“执法型”、“服务型”转换,特别是向“服务型”转换。因此,明确提供优质服务对税收稽查工作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对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转变观念、切实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权是十分必要的。
一、稽查工作向“执法型”、“服务型”转换是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
《税收征管法》是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条、第七条、和第九条都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不能只是强调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强调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的权利,而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漠不关心,对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不予履行。
纳税人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产权既定的前提下,都是具有逐利本性的个体,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也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基于上述原因,潜意识地把纳税人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其实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基本权力,是纳税人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一种手段。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进行处罚了事,而应针对纳税人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培植税源,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纳税人中的信任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也促进了以后工作的更好开展。因此,我省许多税务稽查机构从实际出发,出台了《查后调账建议》和《查后稽查建议》等制度,同时还采取查后回访纳税人、稽查情况反馈等办法进行查后跟踪管理和服务,不仅确保了稽查成果的落实,也从各方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绥宁县稽查局在税收检查工作中注重五个结合,收效良好。一是税收检查与税法宣传相结合。二是税收检查与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相结合。三是税收检查与强化征管相结合。四是税收检查与发票打假相结合。五是税收检查与纳税辅导相结合。
二、稽查工作向“执法型”、“服务型”转换是税务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改善征、纳关系的重要手段
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主观上并无偷税的意识,但由于对税法知识缺乏了解,可能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的事实。
虽然税务部门目前也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但宣传的内容大部分是一些税收工作的动态信息,具体的税收政策宣传得少,大都是将一些文件复印后往宣传栏上一贴,没有具体的解释,这样的宣传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有些税收法规上的专用术语,纳税人不能理解。特别是新的税收政策往往不能及时宣传到位,更不能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解释。
因此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宣传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就是一种最好、最有效的税收政策宣传方式。有人说:纳税人最讨厌税务人员、更怕税务人员经常到企业来。其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的纳税人非常希望税务人员经常到企业来。因为,税务人员经常到企业来既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也可以了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的艰辛和困苦,更能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避免企业因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税务稽查机构,不能一查了之,一罚了之。作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稽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和处罚虽说有时难以接受,但当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后还是能够理解的。然而,纳税人对稽查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违反了什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十分的清楚,都希望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后能向纳税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纳税人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今后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如何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等等。这不仅宣传了税法、进行了纳税辅导,也使纳税人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如果平时税务稽查人员也能经常到企业了解情况,为纳税人出主意、当参谋,帮助纳税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样不仅能密切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关的关系,也使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如绥宁县地税稽查局在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一查一参谋”活动。近一年多来,该局先后为企业解决各种问题230余件,增加经济效益近千万元,被企业称为编外“参谋”。他们充分利用稽查人员的优势,要求每个稽查小组在深入企业检查工作中,一方面认真搞好税务检查,另一方面注意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次检查结束后,稽查小组都要在写出稽查报告的同时,向企业提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报告。通过开展“一查一参谋”活动,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了效益,融洽了税企关系。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和称赞,税务稽查工作也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稽查工作向“执法型”、“服务型”转换促使税务稽查机构密切片管联系、提高征管质量
税务稽查机构不仅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还要为税务征管部门提供优质服务。税务稽查机构与税务征管部门都是税收工作的组成部分,稽查机构与征管部门在工作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以查促征、以查促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为征管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税务稽查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税务稽查能够从纳税人涉税信息中发现征管工作的簿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征管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需要征管部门进行后续管理的问题,以《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建议,便于征管部门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提高征管质量。对检查中所发现的个性问题,提请征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反馈回复结果,形成一套相互衔接、紧密配套的工作体系。进而实现“打击偷逃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征收管理,防治腐败”的稽查工作职能。
总之,从“打击型”、“收入型”向“执法型”、“服务型”转换是新时期抓好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税务稽查机构和税务稽查人员要牢固树立“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管理的对象,也是税务机关服务的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也是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的思想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执法为民、公正执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税务稽查工作真正从“打击型”、“收入型” 转向“执法型”、“服务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