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税管理网
(一)“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违约金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等。
企业发生营业外收入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账户等,贷:“营业外收入”账户。
如果发生的营业外收入是应征收增值税的收入时,还应计算销项税额。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期末应将“营业外收入”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即借记“营业外收入”账户,贷记“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应无余额。
(二)“营业外收入”账户易于出现的偷税问题
1.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额;
2.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大于原值的,未提销项税额;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4.销售残次品、副产品取得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5.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未提销项税额;
6.采取心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其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未提销项税额。
(三)对“营业外收入”账户的稽查
对“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金额的稽查,首先要审查已心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金额,看是否是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劳务或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其次要审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果是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看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1.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对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大于原值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大于原值,是指工业企业对外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大于购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按财税字(94)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标准,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原定计划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的净值发生的清理费用、以及收入均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检查该账户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有的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直接在“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致使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收入两分离。检查时应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账户结合检查,看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的是否交纳了增值税。
3.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收入,未提销项税额稽查
属于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这三种商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其检查方法和出售固定资产收入大于原值,未提销项税的检查方法相同。
4.对销售残次品、副产品不作销售处理,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操作水平、设备、原材料等原因,会产生残次品、副产品,这些残次品、副产品的使用价值虽然比正品的使用价值低,但还是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因此,其销售价格要比正品低。这些残次品、副产品仍属于产品的范畴,应在“产成品”账户核算。销售残次品、副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应在“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销售残次品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结转残次品、副产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产成品”账户。
但是有的企业不重视残次品、副产品的成本计算,将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制造费用计入了正品成本,残次品、副产品成了账外无成本产品,所以企业将销售残次品、副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未提取销项税额。
对工业企业销售残次品、副产品的检查,主要是审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是否有销售残次品、副产品的收入,如果有销售残次品的收入,看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
5.对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对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一种是指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已到期(一般是1年,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一般不超过18个月),但包装物仍未退回,按规定没收包装物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处理,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有的企业将没收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不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而是将其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另一种是指没收的价内包装物押金,所谓价内包装物押金是指包装物的价值已计入产品成本,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得到补偿,但企业为了经济管理上的需要,要求购货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包装物退回,如果不能按期退回包装物,将没有收其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对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的检查,主要是通过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户的借方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从账户的对应关系上看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同时检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明细账户的贷方,了解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间和出租、出借包装物以及价内包装物规定的包装物收回时间,看是否有到期未退回包装物而没有没收包装物押金的情况。
6.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未按新货物价格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稽查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其具体作法是:新商品按现行零售价格,旧商品按质作价,顾客补足新旧商品的差额,既可实现商品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对以旧换新,旧货物是否作销售处理的检查,首先审查“营业外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看是否有以旧换新收入,如果有以旧换新收入,再进一步审查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其次是审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看有没有哪种产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销售价格,如有销售产品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他特殊情况的,有可能是实行以旧换新的价销售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