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税管理网
1.邮电费、凭证费是否作为计税值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在收取邮电费、凭证费时往往作为费用科目的抵减项目处理。有的在借方用红字反映,或者在贷方用蓝字体现,两种方法均属冲减费用,应将其并入计税值缴纳营业税。
2.手续费收入是否计税。有些金融企业将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单独反映,而是直接冲减了管理费科目,同邮电费、凭证费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未纳营业税。
3.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合同期内及逾期一年以内(2000年改为半年)的利息虽正常计提,但不在表内收入科目反映。如农行在“两呆(呆滞、呆帐)贷款利息”科目反映,建行在“催收贷款利息”科目反映,造成应税利息收入减少,少纳营业税。
4.将收取的“利息收入”或“手续费收入”记入“金融企业往来”科目。“金融企业往来”科目不纳营业税,这样减少了计税值,少纳营业税。
5.金融企业收取抵债资产问题。近年来,金融企业对收回贷款本金及收取利息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收取抵债资产办法来减少损失,这种现象存在很普遍。正常处理是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或偿债物)科目,同时冲减等额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表内、表外)。在冲减表内应收利息时,已不涉及缴纳营业税。在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时,应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未将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收入部分作为计税值,造成营业税少纳。另外,金融企业在将收取的抵债房屋等外销时,还涉及到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涉及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6.金融企业为调节不良贷款而“换据”,是近年来金融企业为完成内部指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这也涉及到缴纳营业税问题。具体做法就是将早已逾期多年的不良贷款或回收根本无望的贷款,自行采用换新的贷款借据的办法变成新贷款,但换据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仍在“两呆(呆滞、呆帐)贷款利息”科目或“催收贷款利息”科目反映,而未缴纳营业税。按税法规定,金融企业这种自行换据行为应按新贷款核算,应收未收利息按责权发生制原则应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