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不能偏离目标

 
  来源:江苏国税网   
 
   税务稽查作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点环节,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认识的偏差及诸多因素的影响,稽查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偏离其运行轨迹和目标,存在一些亟待矫正的问题:

  职能错位,干了不该干的事。由于硬性的税收指标难以完成,不少基层税务机关着重考核稽查局查补入库税额及占总税款的比重或检查面指标,这既有悖于机构设置初衷,又违背税收征管发展的常规,还容易诱使稽查局对生产经营正常户、纳税大户进行歧视性的重复检查,影响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职能越位,干了征收管理系列的事。如稽查局对村镇、街道、集贸市场的排查,清理漏管户,进行日常管理型检查,以致职责交叉,引发了与其他部门的扯皮和内耗,未将有限的力量放在刀刃上。

  职能缺位,未充分发挥其外反偷漏、内防不廉、内外兼治、标本兼治的职能作用。受考核机制和职责交叉的双重困扰,一些稽查局忙于完成收入任务和清查管户,未能认真分析征管疏漏的深层次原因,这也是偷骗税案件屡查屡犯未能有效遏止的原因之一。

  稽查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造成对外多头进户、重复检查,使纳税人苦不堪言,一本账查几遍,既浪费执法机关的人财物力,又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对内监督制约滞后,对稽查过程仅凭“四分离运行”、“集体审理”、“案件复查”等事后监督,缺乏扎实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机制;稽查结果因人而异,具有“不确定性”,是目前稽查工作的“致命隐患”。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稽查职能的发挥和稽查工作质量的提高,既不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更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为确保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前必须转变观念,从四个方面改变税务稽查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

  一是实现收入型稽查向法治型稽查的转型。要通过深入细致的稽查,稳、准、狠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理顺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秩序,将稽查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上。在监督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方面,做到严于治标、着力治本、标本兼治、内外兼治,杜绝查而不处,以罚代法,尤其应将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作为突破口,达到查处一户、教育一方的震慑效应。

  二是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执法活动,贯彻国家制定的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加强检查计划性,对诚信纳税企业降低检查频率,防止对生产经营大户歧视性的轮番检查;积极反馈检查发现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税收的均衡增长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三是实现理想型稽查向理性型稽查的转型。根据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细化岗责体系,因事设岗。因岗定责、责任分明;岗与岗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征管查各环节环环紧扣,防止遇事推诿、职责交叉不清,实现信息链接、资源共享。针对稽查实施环节难以有效监控的实际,变静态式的、事后的结果控制为动态式的、事前事中为主的过程式控制;全面推行对税收计算,实现全过程的审计式检查,彻底根除稽查结果因人而异的随意性;同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对稽查执法质量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四是从被动检查向主动预防的转型。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依托信息网络及现代管理成就,构建全国统一的案情通报和信息传递制度,统一配置使用现有稽查力量,完善协查机制;强化案例分析制度。应注意划分清楚内外部责任,将征管中存在的疏漏及时反馈给机关部门以改善管理、堵塞漏洞;作为税务系统的稽查机构,稽查局还应紧紧抓住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非正常户检查、发票协查、注销清算等环节,对税负异常、经营异常、管理异常的业户积极地进行适时的、深层次的检查,力争将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条件成熟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地税案件线索反馈和联合检查办法,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全力推行税务稽查“四个转型”并认真落实相应的措施,虽不能彻底根除涉税案件的发生,但一定能有效遏制其蔓延和上升的势头,极大地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干执法水平的提高,有效地减少税收的流失。 
   
 


阅读次数:417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