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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检查实施过程中提高稽查质量  

来源;辽宁税网
  
    一、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

   首先,要从提高稽查人员自身的政策水平出发,努力打造一支能征善战,敢于攻坚,作风过硬的“复合型”稽查队伍。除采取形式多样的以岗带训、以查带训、边学边查、以学促查、学查结合的岗位练兵活动外,鼓励自学成才,以税收知识、会计理论和计算机知识为主要学习内容,提高自身的综合文化水平,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把稽查干部培养成为一专多能的稽查专业人才。同时,要选配业务精、好钻研、原则性强的年青同志充实到稽查队伍中去,为稽查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不断提高稽查队伍的战斗力。其次,要注重通过稽查不断促进企业办税质量的提高。要把宣传税收政策渗透到稽查工作中的各环节、全过程,增强企业的政策观念,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核算行为、纳税行为,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稽查人员既当稽查员,又当宣传员,在稽查中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把税务检查处理的过程变成税法宣传的过程、政策辅导的过程、企业接受教育的过程,促使企业依法纳税的过程。再次,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检查中暴露的各种问题,坚决按规定纠正、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以规范执法程序为根本,增强税收执法意识,力戒执法违法。

  首先,要不断提高对《征管法》、《稽查工作规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用水平,通过讲解、提问、讨论、培训、测验等形式,加深对税务稽查执法基本规范的理解,从而明确税务稽查的职权范围、基本程序、方法要求,并把上述执法情况列入稽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其次,为指导实际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应设计稽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明确实施税务稽查前期、中期、后期各阶段所要做的工作,以及完成的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手续程序等,从而增强税务稽查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使大家一目了然。再次,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力求通过静态资料来反映税务稽查的执法动态过程。结案前,认真核对违法事实,确保税务检查的真实性、准确性。结案后,发出征求意见书,请纳税人从执法程序、工作作风、廉政表现等方面反馈稽查人员的工作情况。此外,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要临阵不乱,果断处理,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粗暴执法,越权行事。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三、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以强化内部制约为关键,促使税务稽查向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标准。如规范使用税务稽查文书、合法取证等;企业税负要达到规定的行业最低税负水平,低于标准的要深入剖析其原因,并列为重点复查对象;科目之间勾稽关系要保持对应,关系异常的要在底稿中注明原因;重点科目的审核情况要作文字说明等等。这样,既从正面指导了稽查人员的具体操作,又增加了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地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二是建立内部制约机制,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落实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交接,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为稽查质量的全面提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议,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案关,防止检查工作中的“走过场”和“人情案”的发生,确保稽查工作的力度。四是正确运用税务强制措施,保证税款、罚款足额入库。税款、罚款的入库是税务检查的最后环节,是检查办案质量的关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人员要熟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防止因执法程序错误,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五是为检查人员顺利检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领导不但要对稽查人员的检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而且要自觉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帮助稽查人员排除干扰,支持稽查人员依法检查,从而确保检查质量的提高。

    四、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不断探索选案工作思路和选案方式,提高选案正确率,增强稽查的针对性。

   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已经重视选案工作并摆在了重要位置,并进行选案系统的研究和改进,但随着涉税违法犯罪的多样化、隐蔽化,基本的选案方法和选案结果都不能满足于当前稽查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缺乏对已获资料的综合分析,没有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因此,强化信息采集分析,完善纳税评估,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对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具体、正确的选案疑点,为稽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稽查部门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疑点,为稽查提供案源;要把有关部门移交、转交,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作为重要案源;要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特别是实名举报、来访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加大对举报中心窗口的宣传力度,积极兑现举报奖励,鼓励全社会协税护税,为稽查开辟案源。

    五、提高稽查质量,必须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方法,推行集体办案团队作战的检查制度。

  随着偷逃税者的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化和多样化,少数纳税人在隐瞒各类收入或虚列各项费用之前就做好了充分的策划和技术处理,从而使稽查人员采用“就帐查帐,账实相核”的方法已很难查出违法问题。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要根据选案疑点拟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同时要培养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发现重要违法线索,以便查出虚开发票、帐外经营等重大违法案件;在发现案件线索后,还要加强取证工作,及时获取证据,不给税务违法者转移或者销毁证据的机会,为案件的定性提供充足的证据。首先,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详尽的检查提纲,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其次,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合理编组,集体办案,团队出击,对重点案件重点用兵;再次,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采取督办、牵头办案、异地交叉办案、下查一级等多种形式的办案方式,排除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六、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全力打造“铁案”工程。

   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工作,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部门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七、提高稽查质量,必须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而且要加大执行、处罚、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税收违法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其作案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由于税务机关不具有留滞权、搜查权等刑事执法权,单靠自身的力量,不仅在查处重大案件中会遇到重重阻力,还容易打草惊蛇,贻误战机。实践证明,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双方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办案合力,是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有效措施。目前,税务机关要主动同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保持双方人员的相对稳定,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及时通报线索,开展联合行动,及时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为使稽查工作起到打击、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真正树立起稽查执法的权威,维护税法的尊严,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率,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案件,及时进行移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分子进行严惩,增大其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成本,让其得不偿失。要广泛进行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警示所有纳税人。“查账容易入库难”是当前稽查工作遇到的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税务部门加强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组织入库工作,应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纳税人应进行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八、提高稽查质量,必须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办案水平。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培训、取证知识的培训、文书使用、税收及相关法律的培训等等。要宣传推广各地稽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计划的组织稽查经验观摩和交流,使各层次的稽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其他单位稽查工作情况,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知己知彼,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稽查工作。通过学习、交流、培训,统一案件的取证要求,规范稽查文书的使用,从而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质量得到提高。稽查部门大力加强对稽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要紧紧围绕偷、逃、骗、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作案手段,结合纳税人灵活多样的经营特点,突出稽查实务,培养办案能手,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稽查队伍,为查办税收违法案件,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提供保障。二是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税收违法行为还比较普遍,一些领域和行业的税收秩序还比较混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且作案手段不断变化,查处难度大,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稽查职能的规定,也要求稽查人员要强化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以适应查办偷、逃、骗、抗税税收违法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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