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我的经营用房是租来的,我还用交税么?”
“我的经营用房是我个人的私有财产,为什么还要交税?”
……
在稽查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租房或将法人、股东的私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企业理直气壮地质问我们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私房出租的纳税问题一直是税收管理中漏洞较多的一个环节。一些企业要么是缺乏纳税常识,要么是明知故犯。逃避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颇为严重。
对于不了解税收政策的企业,在他们看来,经营用房属于租赁或私人所有,不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或者认为经营用房是楼房,因此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于非常了解税收政策却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企业,往往采取装做不明白或故意计算错误。如大额装修费不加入房产原值;私营业主用房的商、住合用面积故意划分不清等,借此达到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那么,租房或用私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应如何纳税?不依法纳税后果如何?下面笔者将举例说明。
一、承租房屋(出租方为个人):由承租方即经营者缴纳房产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缴纳房产税
1、缴纳房产税依据:《沈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后,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出租人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房屋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缴纳税款,如果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的,则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2、缴纳房产税计税方法:应纳房产税=实际支付租金*12%。如:所用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则月应纳房产税为600元(5000*12%)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按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取得收入-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实际取得收入*(1-20%)(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以月租金5000元,出租方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如营业税及附加等)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800元。
(三)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承租方,应承担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后果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1、未缴房产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业主个人房产做为企业经营、办公用房(包括商住两用):业主应按个人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若为无租使用,应按商用部分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目前业主用房多数为无租使用,以此为例纳税方法为:
1、计税方法: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具体减除幅度,依据《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用部分房产余值=按面积分摊房产余值;年应纳房产税=商用部分房产余值*1.2%。
如:某私营业主其个人房产原值为100万元,扣除比例为10%,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个人居住用110平方米,用于经营面积90平方米,则应纳房产税:
商用部分房产余值=100万元(1-10%)*90/200=40.5万元
则:年应纳房产税=40.5*1.2%=4860 元
2、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房产税(如减小商用面积),承担法律责任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