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浅谈提升税务稽查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稽查

  
来源: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建设的大环境的需要,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要求税务稽查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以“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替代以“堵”为主的工作方式。这就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部门的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稽查,是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紧跟和谐社会建设步伐,转变税收稽查执法理念
    2006年10月,中央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指导思想、任务和原则及措施。税务稽查部门是国家的执法部门,代表着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要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决定,用科学发展观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全力打造服务和执法并重的执法服务型机关。这不仅是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作为税收执法前沿阵地的稽查环节,应该站在建设和谐地税的第一线,创新执法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时代潮流、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税收稽查执法新机制。如何将稽查执法的规范操作与实施人性化稽查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将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如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查前、查中、查后服务,这些都给我们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而长期以来,人们对纳税人偷税判定已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总是将依法治税片面理解为整顿、稽查、处罚,将纳税服务简单理解为“笑脸相迎+热情接待”,使税务稽查陷入了被动局面,重执法轻服务,与纳税服务难以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要彻底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服务+执法”税收稽查模式,重新调整和设计工作思路,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实施人性化稽查,将服务贯穿于稽查工作全过程。
    二、实行稽查准入制度,保证和谐稽查有序进行
    稽查准入制度,就是对所需要进户的税务稽查一律实行统一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擅自进户实施稽查。除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实施检查。如在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把审批权限设置在县局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手中,对所有进户稽查一律由分管领导统一审批,从根本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性。实行稽查准入制度有助于推进和谐稽查。一方面,防止多头稽查、重复稽查,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划分不科学,造成税款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各有税收日常检查、纳税评估检查、案件稽查的权利与职责,增加了纳税人多头跑、多重应付,以及频繁接受检查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财力损耗,与和谐税企环境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实现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从源头上控制进户稽查的次数和时间,设定稽查人员必须要查全面、查深透,按时完成所分配的工作量。这样有效避免稽查人员“空查”,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相应增加了税收成本。同时,防止个别税务干部以查谋私、刁难稽查、报复稽查现象的发生,而且避免纳税人接受二次稽查是提升服务质量和改善纳税人满意程度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服务前置举措,探索和谐稽查执法新模式
    完善服务前置举措,转变稽查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制度是关键。除了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还要在工作方法上、手段上不断创新;从税务机关信任纳税人的前提出发,进一步完善查前自查自纠、稽查提醒、辅导解难等工作举措,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能力,既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又主动提供企业一个自我纠错机会,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积极推行稽查前企业自查自纠方式,有效掌控税务稽查的主动性。稽查前纳税人自查自纠,顾名思义,就是在稽查开始前,通知企业按有关程序进行税务自查,发现未缴、少缴税费等问题主动纠正,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自觉补缴有关税费、滞纳金。这样改变了过去稽查局“进门就查,查了就罚”的简单的执法行为,使日后的检查有的放矢,就算被查者最后被处罚也心服口服,从而掌握了稽查主动权,使服务前置机制更趋合情、合理,征纳关系更趋融洽、和谐。
    2、主动提供多种途径的培训辅导和零距离服务,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能力。一是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组织企业的法人或财务人员举办税收自查业务知识培训,详细讲解关于地税各税种自查时应注意的问题,使纳税人掌握必要的自查业务技能,以提高企业自查效果。二是随时提供电话指导服务。告知纳税人自查咨询电话,随时接受企业咨询。三是主动下企业做好现场辅导。对于有些咨询无法在电话中解释清楚的,稽查干部就会主动下企业进行现场辅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达到自查自纠目的。通过培训、辅导、解答,切实解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或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会计处理方式不当等而造成少缴税款的问题。
    3、实行稽查提醒和告知制度,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一是主动提醒纳税人平时申报时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申报的各种情况,将具有代表性的涉税问题和相关政策告知纳税人。二是明确告知认真自查与否将会产生的后果:凡自查发现有未缴少缴税费的,主动纠正并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滞纳金者,可免予行政处罚;凡自查期限过后,经检查还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者,将按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处理。
    四、立足稽查实际,实现服务与执法的和谐统一
    税务稽查工作要搞好服务,目的也是更好地执法,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坚持一手抓执法,一手抓服务,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由于稽查前自查自纠的服务前置稽查方式是以信任纳税人为前提的,与以往的稽查思维和工作规程有所不同,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从税务稽查的客观实际出发,规范操作程序,注意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取得预期效果。首先,要规范查前操作办法。一是必须统一和完善自查自纠办法。应在税务部门组织和监督下,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安排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如举报案件就不能列入自查自纠对象,以免涉税案件失去了稽查良机。二是必须解决好纳税人自查自纠的环节问题。在推行稽查前纳税人自查自纠时,必须将其置于税务稽查程序之中,并将自查自纠的情况全面、真实、完整地按照稽查程序操作。三是必须规范自查自纠所涉税款的入库程序,确保税款和滞纳金的及时入库。对纳税人自查自纠所涉税款,应经过稽查人员核实、取证,并审理定性,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方可据此将税款滞纳金一并入库。其次,要严格执法。审理中如果发现有偷税嫌疑或在自查结束后仍存在问题并未进行整改的,应对该企业立案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第三,要抓好查后税务稽查建议制度和稽查回访制度。税务稽查建议制度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目标,通过研究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稽查整改建议,以堵塞纳税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引导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一来帮助被查企业分析存在哪些问题,以前被查企业不清楚的,现在可以向他们讲清楚,并提出改正建议;二来把检查中查出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每隔一定时间对征管部门提出建议。稽查回访制度就是经常性开展案件回访、发放征求意见函,听取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检查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把税务稽查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中,促进税务稽查执法的严明、公正、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和谐稽查的必要条件
    稽查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税务服务水平的高低,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优化税收服务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和谐稽查的必然要求。首先,要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通过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制度,制定中长期干部业务培训规划,坚持培训方式多样化,不断拓宽业务培训渠。要以提高稽查业务技能为着眼点,分门别类地开展计算机知识、税收应用稽查软件、税收政策法规、企业财务会计、相关法律知识等实用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服务的质量和稽查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要提高稽查人员的廉政素质,要用铁的纪律约束每一位稽查干部的行为,特别是要狠刹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出现查人情税、查关系税等以查谋私、侵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坚决杜绝查而不报、徇私枉法等纵容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要激发稽查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创造一种人人争先创优的氛围和机制。坚持竞争上岗,综合考评,优化职责分工和推行轮岗制度,合理利用人才资源,以业绩、能力、工作质量论英雄,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创造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充分体现优胜劣汰,任人为贤的用人机制,有效地提高稽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敬业精神,强化工作责任心。 
 

   
  


阅读次数:46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