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税务网
(一)规范稽查过程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关键
加强查前调查。在稽查进点之前要对被查单位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查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和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收集与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等,这有助于稽查人员把握稽查方向,提高稽查效率。同时必须结合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稽查重点;对被查单位有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判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为下一步评估稽查风险提供必要的依据。
编制科学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是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有效手段。检查组应在查前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查重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标、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稽查风险的评估、检查重点以及对检查目标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编制稽查方案时,要详细列出稽查风险的控制点,为稽查工作的开展作出指导;同时应对重要性水平加以明确,为稽查人员作出有关职业判断提供参考。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及时调整稽查方案,以防止疏漏重要稽查内容,合理规避风险。
规范稽查方法。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采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需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的,应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确定稽查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明确检查重点,考虑抽样风险,确定样本数量,把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程度。对涉及处理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
规范稽查取证。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证据风险。证据风险来自检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如何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防止疏漏重要证据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是证据风险控制的关键。降低稽查风险,提高证据质量:一是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前要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等;应认真执行稽查人员回避的规定;稽查人员要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稽查证件;询问、调取账簿和实地稽查等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二是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要统一。一般稽查案件的取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已基本形成统一,而对账外账等一些偷税手段比较灵活的涉税违法案件,证据种类复杂、取证难度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取证的风险比较大。稽查系统内部应对此类案件的证据种型、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度作出基本规定,以指导稽查取证实务,明确要求,避免取证的不规范而承担的稽查风险。三是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规范取证要求,确保收集的证据充分可靠,并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提高案件的质量,降低稽查风险。四是证据收集要全面客观。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轻责的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五是取证要合法。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进行,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
规范稽查文书。稽查过程当中涉及的文书较多,都应以规范化的要求来编制,避免随意性,特别是取证材料及稽查工作底稿,更应该针对不同的行业,注意格式的统一、用语的准确等。对于稽查过程的描述,也要有规范统一的标准。检查组组长应对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稽查文书、稽查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
规范案件审理。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举措。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来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检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要认真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稽查案卷。稽查人员的检查过程应完整地在案卷中反映,这也是避免风险的一个有效举措。目前,案卷中大部分只反映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尤其是稽查结论一类的案卷,资料内容相当简单。作为对检查行为的一个监督载体,案卷应全面完整地反映稽查四个环节的全部过程,特别应详细记录检查人员的整个检查过程,如对被查对象的内部控制测试、稽查方案、人员分工、检查范围和内容、运用的稽查方法和稽查策略、重要会计问题和重点稽查领域、对问题的排查过程等,这些均应记录在工作底稿或相应的文书中。
(二)加强内部建设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目前的稽查制度体系中,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制度还很不完善。上级稽查部门应加强对防范税务稽查风险制度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稽查方案的制订、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稽查报告的编制和案件复核等制订统一、规范的制度,以指导稽查工作实务,这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带有根本性的举措。
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税务稽查软件开发和应用,提升计算机稽查的应用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会计系统,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计算机稽查程序,充分利用现代手段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料,使得稽查人员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提高稽查效率,降低稽查风险;同时要加大稽查经费的投入,加强计算机硬件设施建设。
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有稽查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理,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他案件由稽查机关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审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税务检查中“走过场”和“人情案”,以及定性不准情况的发生,降低稽查风险。
健全稽查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执行四个环节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把关和协调,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数字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应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并形成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全面会商,提高稽查执法质量;要建立起分类案例数据库,总结检查各类企业的基本方法,为案件检查提供参考和示范。
加大案件复查和“下查一级”的力度。案件复查是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患隐、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地方税务局的法制部门要加大对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复查工作,要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复查口径、统一审理标准、统一处罚尺度,对复查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执行等内容以及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等,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复查,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做好整改;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查案件进行复查,做到应查必查,查深查透,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降低风险。在实施“下查一级”时,应注意适当缩小检查面、及时沟通信息、制订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
强化税收宣传,排除外部干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大力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强化诚信纳税的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强化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税务稽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宣传,使纳税人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良好税收执法环境,减少和排除外部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干扰。对个别确实无法回避的案件,应认真做好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记录,分清责任,降低稽查的风险。
(三)提高职业素质是防范稽查风险的保证
转变观念,提高防范风险意识。稽查人员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风险对稽查工作、部门形象、个人前程和利益的影响,自觉践行“公平执法,规范操作,廉洁自律,令行禁止,严守秘密”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风险和责任意识,自觉培养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行为,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素养,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到稽查业务规范化,并在稽查实践中积极探求防范风险的有效算途径和方法。
增强素质,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稽查工作责任心强不强,怎样判断被查单位重大错误的存在,如何确定稽查重点,如何收集案件证据,都取决于稽查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低。稽查人员的素质影响着稽查质量好坏和稽查风险的程度。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稽查人员的税收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和稽查技能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财税和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稽查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提升稽查人员稽查人员的职业素质,要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责任感,培养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素质。
加强教育,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学习和教育,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防止利用税收执法权贪污、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严重渎职、徇私舞弊,以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做好干部职务犯罪的教育和预防;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慑力,形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畏惧心理;深入开展“珍惜岗位,珍惜权力,珍惜荣誉,珍惜前程,珍惜家庭”等“五珍惜”教育活动,认真算好“政治账、经济账、法制账、家庭账、良心账”等“五本账”,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干部轮岗制度,有效规避风险,防止和减少失职、渎职行为,更好地爱护和保护广大税务稽查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