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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检查  

来源;辽宁税网
  
   (一)再投资退税政策

    (1)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和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

    (2) 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①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直接用于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②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和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免税期间的利润因没有缴纳所得税,所以不得给予再投资退税。

    ③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④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⑤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奶税优惠。

    ⑥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不满5年撤回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工者没有被继续2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再投资退税计算。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所分配利润换算成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二)办理再投资退税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对于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2) 再投资其他企业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金实际不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3) 外国投资才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和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5)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嫁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于“两为企业”3年内没有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三)再投资退税审查要点

    (1) 在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要注意其再投资资金来源及投向,所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有无以免税期的分红用于投资而申请退税的,有无将政党追加投资、补充投资不足列为再投资的问题。

    (2)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审查时,除应核查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及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外,还应核查纳税是否有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创办、创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有无投资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而享肥100%退税率的问题。

    (3) 审查纳税人投资后的经营期是否达到5年,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对于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并按100%退税的,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①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②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活、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缴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4) 审查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主要包括:①计算再投资退税时所使用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②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有无多退或少退税款;③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量澡正确。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纳税人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重要环节。如甲企业年末应向投资者乙企业分配投资利润30万元。甲企业为了骇取退税,在付给乙企业30万元的利润后,作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300000

     贷:应付利润——乙厂                                       300000

    同时:

    借:应付利润——乙厂                                     300000

     贷:实收资本——乙厂                                       300000

    而将实际支付利润的支出作了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然后,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检查了账务处理情况后,认为办理正确,便按规定退给给甲企业所得税99000元。

    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地,检查人员发现甲企业年内新增了注册资本30万元,系乙企业将分得的投资利润重新向甲企业再投资所致,企业因此获得99000元所得税退税。

    但在审阅企业的婚行存款日记账时,发现有一笔30万元的银行付款长期末收回,但找到了记账凭证,见得一份汇票,收款单位为乙企业,此金额与该企业应收回投资收益相等,检查人员便到乙企业调查,发现此款是付给该企业的投资收益,从而查明了甲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税的不法行为。

    (四)全额退税后再补缴的检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者直接投资创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和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的60%。对全额退税后再补缴的检查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 核对外商投资者提供的有关证明的有效性、合法性,确认是否属原应全额退税,列在再补缴税款的情况。

    (2) 检查退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足额补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税后利润的企业所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若当初已免征地方所得税,则上式中地方所得税税率为零,也就是说应依企业的实际纳税飞速来确定。

    企业按政策先期享受税收优惠,但又不能完全兑现政策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则要将原先享受的优惠退回。这个过程比较复杂,因而也比较容易发生问题。例如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于1996年设立并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为20年,外方与中方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3。1996年该企业获得500万元,外商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厂,增加注册资本。1998年该企业获得2800万元,外商以分得的利润再加上自己的投资1000万元又办一个出口企业,该企业当年开始经营,经营期为10年,但举办的企业于2000年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现确定1996年、1998年、2000年三个年度外商按照再投资退税后再补缴所得额的税务处理(地方所得税无减免规定,税率3%)。

    根据税法领土完整,对本案例分析如下:

    (1) 对于外方投资者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在税务机关已批准的情况下,可退还再投资资金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 若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或将从海南经济特区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获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3) 对外商的退税款应使用获得利润前所产际执行的税率。该企业1996年实际执行税率为0,无税款可奶,1998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5%,应予以退税。

    (4) 税款的退还仅限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已交纳过所得税的利润的再投资额,不包括其他渠道的投资资金来源。因此本安全中2000年外商另加的1000万元资金无税款可退。

    (5) 若再投资新办或扩建的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在开始经营生产3年内或再投资后3年内,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或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在该例中外商新兴办的企业在2000年被发现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且此时新办企业开业仅2年左右,因此投资者须退回60%的退税款。

    (6) 以上规定仅指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的征、退问题由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例中未涉及)。

    则本题应计算如下:

    1996年,外商再投资的退税为零。

    1998年退税额=2800×[2÷(3+2)]÷[1-(15%+3%)]×15%×100%=204.88(万元)

    2000年外商应向税务机关缴回退税款=204.88×60%=12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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