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省岐山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1993年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1994年的分税制,到2001年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收征管改革正在由传统征管模式向现代化征管模式实现转变。基层税收征管机构收缩后,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的个体私营经济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比较普遍。随着第三次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将进一步收缩基层税收征管机构,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不但税款流失严重,而且会延缓税收征管改革现代化的进程。本文立足于基层税务机关,从税收管理角度浅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及对策,借以抛砖引玉。
当前,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基层税务机关职能不明确,税收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个体私营经济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主要原因。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但从实际情况看,基层税务机关并未把职能完全放在管理上,而是全职能的,征收、管理、稽查职能集于一身,加上过去计划税收体制下“重征收,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作祟,管理职能不能落实,职责不清也就在所难免了,由此出现了“蔬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了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存在。
其次,税源管理覆盖不全,监控不力,导致个体私营经济税源失控,税款大量流失,也是造成个体私营经济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因。由于个体私营业户数量大,规模小,无证经营情况普遍存在,一些个体私营业户生产经营不正常,或为了逃避纳税,经常变换营业登记、业户名称或经营地址,时开时关,以“开关厂”的形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使税务机关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规模和分布状况,从而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源管理和监控,不少纳税人没有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之内,是造成个体私营经济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因。
第三、税额核定制度的不规范,造成了一部分纳税人不愿被纳入税收管理。个体私营业户普遍规模较小,建帐健制能力有限,税务机关征税较多地采用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但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造成核定销售额低于或高于实际销售额,另一方面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要自觉申报纳税,否则视为偷税,这就使一部分纳税人对定额评定不服气,或者心存顾虑,千方百计不愿被纳入税收管理,不如实提供准确的销售额,造成了事实上的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现象。
第四、税务机关不依法行政,不规范执法,对漏征漏管和偷逃税打击力度不够,造成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的发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然而在旧的征管体制的影响下,有些税务干部还错误的认为自己与纳税人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没有把自己和纳税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有些税务干部对个体私营业户中的“钉子户”、“难缠户”不敢碰硬,采取听之任之,打击力度不够,助长了偷逃税的歪风邪气,在广大纳税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个体私营业户不服税收管理,造成了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现象。
通过以上的分析,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现代化的需要,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解决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税收征收的计算机网络化进程,简化基层税务机关职能。基层税务机构改革以后,应对“征、管、查”全职能的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和稽查职能进行剥离,实现由“全职能”向“专职能”的转变。按照“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格局的要求,实行税收征收的计算机网络化,将征收职能分解到“办税服务厅(室)” ,对纳税人的检查由稽查局实施,基层税务机关只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政策服务、催报催收、监控管理、违章处理的执行、税收任务的完成,从而解决基层税务机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结合实际情况继续推行“片管员”制度,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提高税源宏观管理水平。应当看到,在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下,税务机关对税源宏观掌握比较充分和完善,有一定的征管主动性。因此,应该借鉴其优秀的一面,结合实际情况推行“片管员”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社会网络获得有关信息,就可以实现税源的“覆盖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现象。
三、改善定额管理办法。在定额核定中,应当广泛推行自行申报、行业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鼓励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使定额管理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对核定的税额要承认其合法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发现纳税人超过销售额的部分应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而不是作为偷税处理。定额核定方法的完善,能减少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的发生。
四、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征管法是约束征纳双方的法律,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杜绝执法的随意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这就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与纳税人一起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上去,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使纳税人心服口服的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五、完善执法手段,促进依法治税。新的《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完善方便的执法手段,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采取简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增加了以变卖方式处理查封、扣押商品与货物的方法,扩大了偷税的范围,并对处罚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将会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大漏征漏管和偷逃税的力度,强化税务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改革无止境。税务机关只有不断适应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分析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步一个脚印,以务实的态度把基础工作搞好,就一定能够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的漏征漏管和偷逃税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