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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学校开具虚假“证明”问题的检查 

 
来源: 辽宁税务网     
    
    为规范教育储蓄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目前学校在“证明”开具上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一是存在重复开具的问题,即为同一名学生多次开具“证明”;二是为非本校在校学生开具“证明”;三是为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的教育储蓄开具“证明”;四是为非教育储蓄开具“证明”;五是为正在接受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开具“证明”;六是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开具“证明”等等。   
    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根据《实施办法》加大对辖区内学校“证明”开具情况检查力度,防止开具虚假“证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在检查中,对发现有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要坚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以严肃税收法纪,从源头上遏制学校开具虚假证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现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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