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对其告知标准到底是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还是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虽然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它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只能由其出资人或合伙人来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行政处罚告知标准是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