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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发票管理的对策有哪些  

来源;辽宁税务网
    1、推进发票形式创新。一是进一步扩大定额发票的应用领域,以发票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建立起“以票管税”机制。二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印制、发售不同最高限额(百、千、万、十万、百万等)的发票,降低“头大尾小”发票的风险。三是积极推行裁剪式发票和计算机发票,努力化解发票“头大尾小”行为。四是对某些难以控管的特殊性行业,由主管税务部门代开、代保管发票。

  2、建立发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当前,要借鉴10多年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尽快构建起覆盖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国地税统一、功能完备、安全规范的全国综合发票管理信息化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开放系统的查询核对功能,以从根本上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一方面,通过信息化管理,构建起发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提高发票管理的质量,提高发票管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辨别发票真伪,比对发票金额提供方便、迅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发票犯罪线索。

  3、努力构建“以票管税”的长效制约机制。一是通过健全发票管理法制,规定所有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对拒开发票的纳税人,直接消费者或其它社会公民均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奖励。二是税务部门通过印制多种形式的有奖发票,或定期性举办发票号码抽奖的办法,积极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取发票。在奖项的设置上,力求科学、合理、适用,并扩大中奖概率,与时俱进提高中奖额度,以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应予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有奖发票的奖金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作为税收成本支出。

  4、密切部门配合,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刑法》的规定,加大对利用发票违法的打击力度,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一是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要加强协作,克服地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密切与司法部门配合,长期保持着对制造、贩卖假发票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力争遏制住假发票的“源头”。二是严格发票管理、使用规程,努力管好发票管理的“中间”环节,尽力规避发票违章、违法风险。三是密切与地税、财政、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接收发票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及时发现利用发票偷逃税款、侵占国家资财线索,形成整体合力,努力管住发票使用的“尽头”。四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发票对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会计核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

  5、加大对普通发票检查、比对力度。将对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建帐或建假账的私营企业、纳税信誉较差企业的税收监控重点转移到加强发票管理,特别是对其所开出的发票的比对、审查上来,再配合其它纳税评估措施提高对其税收征管水平。通过对开具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发票联、存根联之间相互对比、核对,建立起“税务部门——发票开具单位——发票接受单位”三元相互制约的高效制衡机制,努力缩小税务部门“双定”额(或纳税人纳税申报额、账面反映额)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差距,走出税务部门无法比较准确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困境,努力构建起“以票管税”的良性互动的制衡机制。

  6、加强发票的法制化建设。发票被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称为“第二钞票”,加强发票法制化建设,是从根本上抑制发票违章、违法猖獗现象的有效措施。要借鉴金融系统对金融票据管理的成功经验,总结近年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管理的经验教训,加快发票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一是统一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理,切实解决发票管理上的厚此薄彼带来的诸多问题。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完善《征管法》中的发票管理规定。同时,积极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三是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的惩处标准,增大发票犯罪的风险成本,震慑发票违法犯罪。四是严格规范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的使用范围,对利用行政事业费收据进行偷、逃税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部门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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