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零星的应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以及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它具体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存出保证金、预付账款转入等。在实务中,相对于“其他应付款”的检查,对“其他应收款”检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但实际上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进行偷逃税款的情况很多,因此对“其他应收款”的检查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利用其他应收款逃避收入。如企业将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挂在“其他应收款”上,从而逃避应缴税金。对此,应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对摘要中不清楚的记录,应进一步抽查记账凭证,并结合所附原始凭证查明问题真相。
二、企业已作坏账损失的其他应收款不属实。由于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存在不确定性。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因此在查账时,对已作坏账损失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有无经过取证核实,有无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过相关权力机构批准,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对于已确认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其追索权,对于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的,应注意是否按规定入了账。检查时应注意,企业有可能将已收回的坏账损失,直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而不去冲减“坏账准备”。这样就增加了管理费用,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检查时还要注意,企业有无将收回的已核销的坏账不记账。如有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可以向债务单位函证或派人到债务单位调查询问。验证是否存在内设小金库情况。
三、企业应收的各种赔偿款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例如材料短缺经查明原因,属于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如果此类应收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面而未见转销,应注意是否存在收款后不入账,作内部小金库处理的行为。检查时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过失人或责任单位查询。
四、备用金的使用不规范。备用金是指企业预付给内部部门零星开支和职工差旅费、零星采购的款项。反映备用金领用和报销情况,可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核算。对备用金的检查,看企业备用金的设立是否提出了计划并经授权人批准。看备用金的领用和报销是否建立了授权和批准制度,报销原始凭证是否与领取用途相一致,对长期挂账不报销的备用金应及时查明原因,备用金的会计是否符合定额管理和非定额管理两种不同的方式。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备用金的管理,一般年终应全部收回,次年再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