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
自从总局要求税务稽查从“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之后,税务稽查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我市国税部门也完全取消了稽查收入任务,加大了稽查部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执法型稽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相应的稽查考核机制没有完善,一些地方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弄虚作假,使稽查工作不仅没能从“收入型稽查”转向“执法型稽查”,反而转变成了“应付式稽查”。由此可见,如何完善税务稽查考核机制,提高稽查效率成了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现结合某市实际情况谈谈税务稽查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提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稽查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 “执法型稽查”的认识误区影响了绩效考核
目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对执法型稽查的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执法型稽查就是取消查补收入的任务,能查多少是多少。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其实,执法型税务稽查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是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执法性检查,执法型稽查虽然不以查补收入为唯一任务,但查补收入仍然是执法型稽查成效的一个重要反映。由于对执法型稽查的认识不足,查补任务取消后,各地没有建立相应的完善的考核措施,一些地方的稽查部门处于一种漫无目标、放任自流的状态,认为查多查少与己无关,只要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上得去就行了。
(二)稽查六率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
“执法型稽查”的核心考核机制是稽查六率,即稽查面(检查率)、查结率、准确率、入库率、处罚率、文书合格率,但是由于“六率”本身的设置不够科学,加之人为可操纵性比较强,稽查六率并不能真实反映出稽查部门的各项绩效。
一是稽查面(检查率)任务分配简单化。稽查计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稽查人员积极查案,但是按稽查人员数量分配案件计划,缺乏科学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和案源的关系,稽查人员数量相同的县,一般纳税人、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的数量不同,区域经济总量也大不相同,案源自然就相差很大。
二是选案准确率可人为操纵。选案准确率是近年来稽查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防止基层稽查局大量出现结论户的一项措施,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些地方的稽查局采取机外操作方式,有问题的案件就录入综合征管软件,没问题的案件就不录入,人为操纵准确率的高低,还有的地方为了提高准确率,在对纳税人检查完毕后,即使没能查出问题,也要想方设法甚至叫企业“积极配合”,弄出一两个小问题,查补个几百元、甚至几十元税款,应付了事。
三是入库率考核影响大要案查处。由于大要案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普通案件相比入库较难,而入库率考核又不区分大要案件和普通案件,导致查得越多,入库率越低,严重打击了稽查人员查处大要案件的积极性。
四是六率考核无形中鼓励了“就帐查帐”。虽然总局、省局一再强调要创新稽查方法,摆脱就帐查帐的稽查旧模式,但是六率指标的设置却在无形中鼓励着稽查部门“就帐查帐”。按照稽查六率的设置,只要“帐上问题查得全,稽查质量就达标”,稽查人员不需要深查企业隐藏的问题,不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物耗、能耗等数据做深入分析,不需要查找帐外帐,只要将企业帐上的表面问题查清楚,哪怕这个案件只查补了几十、几百元税款,查结率、选案准确率、入库率、处罚率、文书合格率照样会上去,换言之,就是案件质量高。
(三)稽查绩效考核的结果不足以促进争先创优
县级稽查局的人事、财务、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全部由县局负责,目前市级稽查局一般采取与稽查经费挂钩的形式对县级稽查局进行考核兑现,但是有的县稽查局对稽查经费并不十分在意,因为上级拨付的稽查经费在某些县并不能用于稽查局办案,经费多少、是否拨付都显得与稽查局关系不大,基层稽查局因此对稽查绩效考核的结果并不十分关注。
(四)稽查绩效考核没有考虑经济总量、宏观税负、征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
一般说来,经济总量大,就意味着可查补收入大,宏观税负低,税收征管质量一般就差,征管质量差,税收流失的漏洞自然就大。但是,目前稽查考核指标的设置严重脱离了与当地经济总量、宏观税负、征管质量的联系,变成了一个孤立的指标体系,人为地切割开与当地经济、征管部门的联系,不利于科学地反映稽查部门的绩效。
二、建立切合实际的考核机制
税务稽查考核应该结合经济总量和征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并适当调整稽查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办法,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稽查考核新模式,以此来全面促进稽查效率的提升。
(一)实行分类分项综合考核
对区域经济总量、宏观税负、一般纳税人数量等不同的县,不搞一刀切式考核,要分级分类进行考核,对各项基础数据不同的县,“稽查六率”等各项考核指标要有所区别,对大要案入库率要适当放宽,避免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引入查补总额、个案平均查补税款、大要案查处等指标,采取分类与分项综合考核的办法,力求真实地反映稽查工作的绩效。
(二)根据经济总量、宏观税负等因素下达稽查计划
改变目前按照稽查人员数量分配稽查计划的做法,要根据各地经济总量的大小、宏观税负的高低分配稽查计划,同时将查补收入列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查补收入任务的取消,并不意味着不考核查补收入,相反,查补收入作为稽查工作成绩的重要反映,应该列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加大复查力度,杜绝人为操纵考核指标
要积极与纪检、监察等其他部门配合,加大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对稽查案件的复查率要达到查结案件的5%以上,对弄虚作假、人为操纵考核指标的现象进行纠正,对复查中发现有违反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等规定的现象要从严查处。
(四)鼓励查处帐外经营,摆脱“就帐查帐”模式
突破“就帐查帐”旧模式,创新稽查方法,是总局、省局一直以来所强调的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绩效考核要在考核指标上对此加以体现,对通过查处帐外经营查补税款的,要予以加分奖励,鼓励和促进稽查人员对帐外经营进行查处。
(五) 确保稽查经费要用于稽查部门办案
由市稽查局组织检查组定期对各县稽查局的办案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将办案经费挪用于县局行政经费的,一律停止下拨办案经费,并追缴所挪用经费,确保各县稽查局有充足的办案经费,能用于查处大要案件。
(六)对县级稽查局的评先评优实行双重考核
稽查局是专司偷、抗、骗税案件查处的税务机构,与县局其他内设机构相比,在职能作用机构设置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目前稽查局的考核基本以县局为主,稽查人员的评先评优也由县局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绩效考核作用。根据稽查部门的特点,为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可对稽查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即对稽查人员的评先评优不仅要根据县局的考核结果,还要参考市稽查局的考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