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网
当前,税务稽查执法整体水平经过连续几年税收执法检查,有了极大提高,查办的案件多数经得起法律检验。但是,自觉维护纳税人正当权利的意识还不够强,甚至有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的问题发生,影响了稽查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的问题主要表现
(一)、案件调查环节
一是个别税务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三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四是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定性处理环节
一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偷税的认定及处理规定;违反法律适用原则。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二是量罚处理方面的问题。违反法律规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甚至处以重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纳税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三是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不管违法行为的原因、情节以及实际后果,一律施以相同金额或倍数的罚款;或者大体相同的违法事实却处以不同的甚至十分悬殊的罚款。
(三)、稽查执行环节
主要是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尚未逾期(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即对未缴纳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是明显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数量、金额界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导致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观念意识方面。
一是官本位思想以及片面地重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忽视个体权益保护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缺乏公平意识、民权意识和对法律宗旨的深刻理解。二是受几千年实行“有罪推定”和漠视当事人权利的封建、野蛮的司法实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缺乏现代法律意识。
(二)政治业务素质方面。
首先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待税收执法问题,站得不高,眼界不够开阔;其次没有接受过系统、严格的现代法制教育和现代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教育。
(三)心理方面。
担心因查不到税、罚不到款而完不成任务、出不了政绩;害怕由于处理、处罚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明哲保身,宁左勿右。
(四)管理方面。
忽视解决执法公正问题,弱化系统规范化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纳税人方面。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高;害怕遭打击报复。
三、确保稽查执法公正性与合法性的建议
为了逐步解决上述问题,确保稽查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加强教育,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是税收执法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承,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税收执法不断迈上新的更高水平。应当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两手都要过硬。公正执法,实事求是,既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法律尊严,又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正当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改进税务形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措施。确立“纳税人合法权益无小事”的行为准则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相对人权利”、“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先取证后裁决”、“无罪推定”以及“公正、公平”等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确保切实端正思想认识,转变执法作风。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深刻地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原则、精神实质以及具体条款的准确内涵,掌握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方法和技能。
(三)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将税收执法中所有执法不公、不尊重甚至侵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行为纳入到严密的制度约束中来;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机构、到人员;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纳税人监督制度和方式。如公开监督电话或电子信箱,聘请纳税人为税务稽查执法监督员,实行税务稽查执法监督反馈卡制度等。
(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通过开展案件复查等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将所有执法不公、不尊重甚至侵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行为纳入到严格的监督、制约和管理中来,必要时,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上级稽查局直接予以纠正,并严格落实责任。
总之,有正确的思想引导,有高素质的干部保证,有严密的制度约束,有严格的监督管理,稽查执法公正性、合法性定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支持,再通过上下坚持不懈地努力,稽查执法水平定会提高到新的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