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务出版网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金可以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中任选一种,且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而税法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企业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坏账准备金应怎样作纳税调整,部分同志简单地用企业年末坏账准备账面数减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乘5‰的差作为调整数。但笔者认为,企业年末坏账准备账面数是一个历年累计数,以前年度多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在以前年度作纳税调整(或许企业已经作过纳税调整),而不能在某一个年度一并调整,如不然,则会与税法分年度计算所得税的精神相悖,且可能会造成重复调整。故笔者认为应该按以下方法计算调整:
一、计算企业本期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企业本期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企业实际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一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一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二、计算按税法规定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本期按税法规定应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一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且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一本期收回已核销且以前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
上述一与二的差即是应作的纳税调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