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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违法形式  


  来源;辽宁税务网
            
 
    第一、纯粹虚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收废企业滥用免税政策,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又虚开普通发票虚做销售的手段,大肆开具普通发票给用废企业(一般纳税人)骗抵税款,而自身又以此得到“管理费、手续费”。

    第二、虽有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但不是收废企业而是用废企业的自行收购业务。由于一些用废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来不属收废企业,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其生产又确需利用废旧物资,受利益的驱使,双方采取将用废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转请收废企业代开收购凭证,并做成收废企业购销废旧物资的假账,然后再由收废企业开具含代开管理费、手续费等在内的普通发票给用废企业据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用废企业干脆绕开收废企业,自己注册成立关联企业专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这样,收废企业和用废企业实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免税政策。

    第四、恶意混淆“废旧物资”与“非废旧物资”概念,通过废旧物资的流转方式实现非废旧物资的流转,人为地将增值税链条割裂,从而达到“一石三鸟”的偷税目的。一些生产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不登记、不申报、不纳税,并将其产品销售给收废企业;收废企业则采取变换货物名称的手法,将工业制成品变成了“废旧物资”,再以“废旧物资”的名义销售给用废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供其抵扣。还有一些生产厂家与收废企业联手,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在开票时变更品名为废旧物资,或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虚增投入产出继而虚报多报出口等手段变相骗抵税款。这些手段将会导致如下后果,一是所谓的“产废企业”偷逃了税款,二是收废企业骗取了减免税,三是用废企业抵扣了本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五、收废个体户、收废企业、用废单位三者联手舞弊。收废个体户在社会上收取废旧物资后直接运送到用废企业但不直接结算货款,收废企业向用废企业开票收款并扣除手续费后转付给收废个体户。

    第六、收废企业兼营的其他应税项目变相享受免税待遇。收废企业除了经营废旧物资以外,有的还经营其他非废旧物资项目。按照现行政策,经营其他非废旧物资项目不属于免税范畴。另外,为了满足用废企业的生产需要,收废企业往往需要将收购来的一些废旧物资加工生产后方可销售。按照现行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也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检查发现,少数不法收废企业故意混淆废旧物资的免税政策,通过作假账、或账面不反映加工生产过程、不将应税与非税项目分别核算等手法,“变通”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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