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网
1、“内分离”机制导致税务稽查难实施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在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进行检查处理的同时,要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分析,揭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违法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等问题。在税收行政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都属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一般不向上级领导报告,有些问题即使向上级领导报告了,也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自己人不好扯破脸皮,被束之高搁,使得少数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以至于社会有人认为对税务稽查工作,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难以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2、对稽查工作的“人为”干预弱化了税务稽查的刚性。在税务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扰法等“人为”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税系统虽然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地方党组织,各项评先评优及“文明创建”活动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对税务机关能否被评为先进单位、文明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常常受到这些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干预,当他们提出一些违背税法规定,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从轻、从宽处理、甚至不处理的要求时,税务机关考虑到与他们的关系和政治利益的需要,会放弃依法治税原则,对违法案件不处理或只进行象征性的处理,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税务稽查的稽查执法刚性。
3、税务稽查侦查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检查质量。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时是对涉税违法人员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税务稽查人员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计算、分析、比较、辨别、监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帐外经营、体外循环等手段恶意偷逃国家税收,涉税犯罪呈现出智能化、协作化的趋势,这些对现有的税务稽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税务机关在对某些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稽查对象进行稽查时,因税务稽查人员没有法定的侦查权只能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涉税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得一些有严重偷税骗税的犯罪分子逃过了法律制裁。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难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效果。按目前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包括查补税款)的纳税人确无能力缴纳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所欠税款才能列入“死欠”核算,税务稽查执行程序终结。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行消失,税务机关,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和执行终结的裁定书,此类案件只能长期挂账,税务稽查执行不能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权和税务强制执行权,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5、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制约税务稽查事业的发展。优化税务稽查人员的配置、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质保障,是搞好税务稽查力量建设,发挥税务稽查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征管改革初期,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治税方针,说明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性。但事实上,有些税务机关将稽查部门视为可有可无的组织,应付事务的门面,把税务系统的“老弱病残”安排的稽查岗位,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人员队伍战斗力,影响了稽查质量和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税务稽查人员数量不足,年龄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不多,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少,使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二是税务稽查经费严重不足。上级机关对税务稽查部门虽有专门的经费拨款,但由于税务稽查部门工作范围大,外出调查出差多,车辆使用频繁,现有的经费供给数量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目前税务稽查部门一般很少派人外调,大多是以书面委托涉案地税务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协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的交通工具数量严重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无专门的办案通讯设备,电脑配置也以台式为主,且电脑性能差,与税务稽查部门机动性强、纳税人会计电算化大量普及的现状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