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会计
1、国地税发票“相互串用”偷逃税款。比如旅馆业、餐饮业规定该用地税的发票,由于地税在开票时要附征所得税,因而实际的税率都高达8%左右,有的单位就用国税局的商业发票替代,自缴4%的税收,变相偷逃税款。
2、纳税人“让利引诱”不开发票以偷逃税款。一些商家向消费者提出,如果不开发票,则可以“让利”。
3、“以失代领”偷逃税款。一些被申明遗失作废的发票,实际上并未作废,而被转移使用。
4、“变更品名”偷逃税款。有的超市将生活用品开成办公用品,酒店将餐饮费开成会务费,这些发票到顾客所在单位报销后,实际上把个人开销转化为单位成本,逃避税收。
5、“虚开乱开”收购发票。对涉及收购发票生产性企业中,发票的开具对象不合规定,另外开具虚假发票。
6、“虚增费用”开具发票。有的生产性企业人为增大运输费用,另将购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差价款等列入运输发票,达到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