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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简易程序的处罚误区

来源;中国税网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分别选择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三: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要有法定依据;三是行政处罚较轻,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走出以下三个误区:
  一、 简易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
  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认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只要当场开单收钱即可。事实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还必须告知,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 简易程序不使用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随意开处罚单,或者开具不规范的处罚单。税务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并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应当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三、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因此,税务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并不等于一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否则遇到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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