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网
银行对账单是企业资金的流转核对凭单,企业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体现在银行对账单上。因此,审核“银行对账单”在税务审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税务工作实践对企业银行对账单的税务审查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 银行对账单的概念和特征
银行对账单是指银行客观记录企业资金流转情况的记录单。就其概念来说,银行对账单反映的主体是银行和企业,反映的内容是企业的资金,反映的形式是对企业资金流转的记录。就其用途来说,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的凭单。就其特征来说,银行对账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等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企业和单位自成立起要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企业的资金通过银行进行收付结转。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其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流转,同时,客观地记录下企业发生的每笔资金流转情况,并定期将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打印出来,即银行对账单,以此为依据和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因此,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和企业两个完全独立经济实体对同一事项进行核对的直接凭单,从其客观的存在和发生来说,银行对账单具有普遍的客观性。
(二)真实性
企业发生的业务资金通过银行进行结转,银行客观地逐笔记录下来,因此,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反映企业的业务资金流转情况都是真实的,从其法律的角度来说,银行对账单是反映银行存款实存数的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具有真实可靠性。
(三)全面性
银行对账单客观记录了企业发生的每一笔业务资金收付结转情况,能够全面详细地反映企业自成立以来所有资金运转情况,从其反映的内容来说,银行对账单具有内容的全面性。
二、 企业银行对账单的常见问题
在税务审查中,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存在被查单位以现金支付交易款、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伪造变造银行对账单等问题。
(一)以现金支付交易款,偷逃税款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转账结算。而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在日常交易中通过大量使用现金交易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出借银行账户,帮助其他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
目前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取得银行转账支票后,为了隐瞒收入和套取现金,躲避正常缴纳的税款,将银行转账支票通过第三方的银行账户转存和套取现金,达到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在第三方的银行对账单上先有一笔资金收入,在相近的日期又有一笔资金支出,金额相等,常以整数出现。对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核对相关合同,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协助,查明是否属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笔者在对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审查中,发现该企业近两年内通过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企业和个人转存收入和套取现金有100余万元,不仅严重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而且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
(三)收入不入账,偷逃税款
企业通过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
第一,企业在收到资金后,财务核算上不作任何账务处理,直接将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出。
第二,企业在收到资金后,财务核算上不作营业收入账务处理,而以借款或往来款的名义入账,然后一次或分次核销。
例如2004年在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专项稽查中,通过对某机械施工公司银行对账单的税务审查,发现企业有多笔资金存在第一种、第二种的现象,经进一步核实隐瞒业务收入1000余万元,涉及偷逃税款50余万元。
以上两种偷逃税手段,在银行对账单上一般表现为银行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流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我们在对银行对账单的审查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只需要认真核对企业银行对账单的贷方金额,找出企业未入账的资金流入。对于第二种情况,还要进一步追查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进行协助。同时要核对相关合同,查明是否属于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四)挪用资金,用于私人利益
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银行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如发现这种情况,除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情况,以进一步证实是否为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炒股票等,并设立账外账,用于私人利益,偷逃税款。
(五)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情况多见于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遵循职责分工、交易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制度的原则。近几年出现的几起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就是因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失控造成的,并涉及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在2004年“某基金委员会资金管理处”某会计贪污挪用2.2亿元公款一案,其会计既管记账又管拨款、既是会计又是出纳,在长达8年实际工作过程中,通过伪造变造了几十张银行对账单,使账面保持平衡,达到非法挪用资金的目的,这样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款遭受严重的流失。
三、 审查银行对账单的技巧和方法
银行对账单存在的客观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在税务审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税务审查的要点和切入点,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证据。因此,在税务审查中,对企业银行对账单的审查,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达到税务审查的目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技巧和方法:
(一)以逻辑关系审查为基础
取得本期全部银行对账单,根据重要性程度,结合专业判断,对与企业银行对账单相关联的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未达账项调节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发现疑点,找出问题,把握企业资金整体运转情况,判断银行对账单的真伪,并对企业的重要疑点和问题做好重点审查的准备。
(二)以对侧重点的审查为方向
由于银行对账单全面反映了企业所有业务资金流转情况,要对每一笔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核,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产生的效果也不会理想。因此,为了减少核对工作量,提高审核效率,一方面在税务审查中可以确定核对金额的下限,将限额以上的资金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另一方面可以只核对银行对账单贷方发生数,把握住重点问题。
(三)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审查为重要审核内容
因为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在月末、季末、年末时很少有一致的情况,所以企业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会产生差异,从而形成未达账项事项,并容易影响到正常的税款缴纳。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必要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是否属于应转未转的收入,特别是企业有避税要求和在各会计期间之间平衡利润要求的企业,对于大额银收企未收款项,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第二,银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项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对于这种情况的长期未达账项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确认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相关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款项的去向单位证实交易的性质。此种情况多出现于上市公司。
第三,企付银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虚转成本,减少企业的利润。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证实交易的性质。
第四,企收银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特别关注款项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证实交易的性质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此种情况多出现于上市公司。
(四)以确认资金性质审查为目的
对企业银行对账单税务审查的疑点,不仅需要结合企业账簿、凭证和合同进行核对,同时,还需要对涉及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和核查,把握了企业疑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是把握住了问题的要点,即证据。因为,税务审查的结论需要证据予以支持。
以上是笔者对银行对账单税务审查的粗浅认识,总之,对企业银行对账单的税务审查,归根到底就是要审查企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在财务账簿中,从而发现疑点、找出问题。通过内查外调,将涉及企业资金问题的真实情况摸清楚,作出正确的税务稽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