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网
问: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稽查权限有何不同?税务案件是否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处理?
答:公安机关的主要执法依据为《刑事诉讼法》,而税务机关的主要执法依据为《税收征管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税犯罪有偷税罪(《刑法》201条)、抗税罪(《刑法》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四个罪名,漏税不构成刑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四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为:
偷税罪——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或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如果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税务机关如果在检查或稽查中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也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只有四类行为即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四类行为且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方可立案,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无稽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七种法定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稽查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检查、询问、查询、保全、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