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网
成都海关透露,近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减免税设备擅自挪用现象已日趋增多,仅2004年至今,成都海关就已相继查处10余起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挪用、转让减免税设备案件,涉案货物价值近4亿元,处罚款近100万元,追缴税款近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的,不得移作他用。
在成都海关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对内资企业、三资企业及一些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特定减免税政策,利用好这些减免税政策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上规模、上档次。随着四川企业技术改造范围和规模扩大,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一直呈较快增长态势。企业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承担了依法使用减免税设备的义务,企业如果不按规定操作极易造成违规,严重的甚至将构成走私行为。
海关关员在这一系列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转让或转移至与本企业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使用的违规行为较为常见,比如设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移用人与使用人间具有特殊的利益关联关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内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关系,以及企业改制或重组后的新旧企业关系等。
而根据政策,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他人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其次,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确有需要则应报海关批准并按相应规定执行。
“有的违规行为属于蓄意,但大多数属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误伤。”对于一些企业因无意识违规而遭受的处罚,成都海关一位负责人感到惋惜。他提醒减免税设备使用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必须充分知悉和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规定,切勿挪用,以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