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新办企业的涉税问题越来越多,手段多样,新办企业的偷税手法更是花样多变,稽查评估新办企业,没有问题的及其罕见。笔者经过几年来各个税收管理岗位的实践,选择典型案例如下,以说明亟待关注新办企业的涉税漏洞。
一、新办企业存在的问题
1、注册资金不实,造成多方偷税。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办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注册资金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才能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也是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必备资料。然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虚假的注册资金。如:某销售汽车(商业)的有限公司,按照工商法的相关规定,注册资金必须是100万元。由于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没有足够的资金,就采取由其它商家开具发票,用数辆汽车投资,通过验资和办理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采取退货的方式,抽回资金。又如:某轴承物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报送的购买货物(轴承)30万元发票是地税局的其它服务业发票,既不符合国地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又偷了增值税。经询问追查,开具此发票的企业已经注销。
2、虚假的销售,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对某有限公司申请转正一般纳税人时发现,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新办商贸企业,销售收入必须达到180万元以上,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所以,某有限公司就在一个月内开具普通发票,收入达到180万元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后,采取退货的办法,将180万元货物全部退回到原供货单位。重新换取专业发票,既可以抵扣,又没有任何损失,原来缴纳的税款全部冲减。税务机关所作的工作全部被这一过程否认了。
3、成本、收入不实,造成偷税。新办企业会计涉税错误的原因之一是会计知识面达不到,二是利用税务机关对新办企业管理偏松的漏洞。如:像某汽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自开始成立,就错误屡出。在增值税方面:将购买的模具324万元,按照“低值易耗品”的名义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并且抵扣进项税额47万元。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借:“其它应付款”,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分开发票,按照“低值易耗品”的名义记入管理费用,并且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开办费150万元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其它”。将其它公司财务部门开具的空白收据58万元按照开办费的名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将董事会成员的年薪、会议补助34万元等列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并且不进行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咨询公司的咨询发票,而是取得地税代开的服务业等发票,加盖咨询公司财务专业章,报销技术开发费149万元,造成咨询公司不记收入,偷企业所得税,取得发票的公司加大成本同样偷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票报销技术开发费22万元。将应该由个人负担的、由支付人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管理费用列支48640元。在“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列支礼品,没有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只有记账凭证列支旅差费等。职工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均没有名单和职工领取签名,而是汇总提取,由部门领导签名统一领取。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列支奖金16万元,附件只有董事会的同意发放文件,并且决议是税后列支,没有任何人签名,更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在发票管理方面,应取得而没有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汽车发送到经销点(外省市仓库),还没有销售到用户,就开具发票,待汽车销售到具体用户时,再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原发票,再一次开具发票给用户,或者合同签订后,。
4、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给偷税埋下伏笔。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新办企业在新办初期,由于业务相对较少,所以就简化会计科目,给税收管理,特别是CTAIS管理系统的正确管理出了难题。如: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账合并;应付账款和其它应付款合并;还有的企业更是离奇,将应收账款当作“现金”科目使用,收到现金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其它应付款;支付现金,如:发放工资、支付费用,就借记:应付工资、管理费用,贷记应收账款;使会计科目使用混乱,又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麻烦。近几年,河南国税的纳税评估软件,评估出纳税人的不少问题,落实下去,却是会计科目使用混乱所致。
5、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局限,影响正常纳税申报。大中型企业由于业务繁多,分工细致,专业性强,财务人员长期只负责某一方面的财务核算,财税知识并不全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虽然有相应的职称,但在担任独立纳税户的主办会计后,很难在短期内胜任工作。如某商贸公司的会计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月申报纳税,就直接拿着报表去税源管理科交报税资料,并不知道应先到征收大厅申报,还要开税票上解入库才算申报完毕;在财务核算方面,商品的销售毛利率、税收负担率不知怎么算等。
6、借新办之机,推脱责任,使新办企业开业就背上了无形的包袱。近几年,随着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分立、重组企业的不断增多,这些大型国有企业大多在“一、五”期间建设的,许多生产设备购置年限在二、三十年前,有些往往已丧失了使用价值,由于计划经济的束缚,不能随意处理,长期闲置,无人问津;现在借改制之机,将此类机器设备以重估价值、以资产的形式投资到改制、分立企业,而重估价值有些大大高于其实际价值,这样就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 一些企业负责人趁改制之机,使用手段故意将重置价值大大高于原始价值,从中捞取好处和政治资本。如果自己参股,则想方设法使评估、验资机关看不到实际情况,从而使得评估、验资结果远远低于实际价值,使自己或者少数人投资很少资金就取得了“控股权”,使国有、集体的财产名正言顺的变成了“自己”的。
(2)作为母公司的国有企业是甩掉了包袱,但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来说,不但接纳了一堆废铜烂铁,给本来刚起步的新办企业无疑增加了新的困难。7、借用资质,虚增收入某汽车有限公司与某汽车厂是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作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没有生产汽车资质,是用某汽车厂的资质,才能够生产销售一条龙运作。某汽车有限公司完全是采购外部的汽车配件,进行组装,自己没有任何生产零部件的能力。组装成整车后,以总成、配件的名义,开专用发票销售给某汽车厂,某汽车厂再开具发票销售整车给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由于取得了某汽车厂的发票,才具备了销售汽车的资格,2004年某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给某汽车厂4688万元,外购半成品 1450万元元,某汽车厂再销售给某汽车有限公司6245万元。
二、加强对新办企业管理和评估的对策
(一)税务机关管理方面—必须把好认定一般纳税人环节的第一关
1、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的调查人员一定要认真进行案头审核,对照资料、实物和税收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鉴于在市场经济下,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具的与税收要求不符的报告(如验资发票不符),调查人员应该按照具体事实,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另外,现在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树立形象,不断完善服务措施,但是一定要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绝对不能为了提高地方的评议结论,而不依法办事。
2、税务机关应该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业务岗位,受理任何涉税业务,必须是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税务登记表上填写的会计和办税人,企业的会计和办税人有变化,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没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受理。
3、税务机关聘请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的会计和办税人为协税员,有他们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信息,税务机关的培训、宣传可以以会计和办税人的名义,也可以是协税员的名义。同时更可以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聘请他们为税法宣传员,每年的税法宣传先培训他们,由他们向企业领导、职工、家属等进行宣传,效果会更好。
4、对国有企业改制,国家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提早介入,给企业把好政策关,防止国有资产的不正常流失,防止以改制为名,转让风险;防止以改制为名,以国有变私有;防止以改制为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使新办企业从开业就背上不该有的包袱,给税收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对企业管理方面-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
1、加强对会计和办税人的管理。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都负责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的管理,所以,对会计和办税人的管理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即税务机关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填写的会计和办税人必须是固定的,没有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换会计和办税人。更换的新会计和办税人,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上岗培训,使他们(她们)首先熟悉办税知识,熟悉办税流程,熟练操作涉税软件。其次,税务机关组织的任何业务培训,他们必须参加,并发给培训合格证。企业的涉税事项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否则,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另外,税务机关还应给任职的所有会计建立电子档案,凡是任职的会计在所任职的企业有偷税行为的,记录在案,性质严重的,通报企业调整岗位。任职的会计无不良记录的,税务机关可以宣传他(她)们,向新办企业推荐,提供他们兼职的条件和建议提高他们的待遇。或者向财政部门推荐,在晋升职称时,给予加分和优先。
2、定期对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相关培训(恳谈)定期对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相关培训(恳谈),需要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或者结合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活动进行。对他们的培训(恳谈)必须是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既要对他们进行税收知识培训,还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财务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税务机关对财务和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了解国家某前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决策需要了解的税收政策支持情况。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需要和纳税人进行更多的沟通交流,税企双方都要讲究诚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双方的合作、配合来实现的。税务机关有权利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法令,更有义务为企业实施权利而进行必要的服务。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更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服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称的。
(三)加强对新办企业的评估新办企业的若干涉税问题,否认了不少税务人员“新办企业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的观念”。对新办企业加强评估是税务机关必须重视的现实问题。在当前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分离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该在新办企业的第一个申报期满(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后,重点对其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必要的话,可以连续进行几个月,还可以深入到企业进行重点辅导。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请纳税人自行纠正、补充资料、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等,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共和国的纳税人最希望的是税务机关将他们扶上马,送一程的。所以,税务机关应该从纳税人经营开始,就在政策、服务上支持其发展, 不发生或者少发生错误,不给国家、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评估,加强会计和办税人的管理,不但是规范税务管理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优质服务得以延伸的有效方法,更是提高税务机关工作质量的最佳途径。会计和办税人如果管理得当,将是税务机关的得力助手,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通过他们延伸。所以说,加强会计和办税人的管理是加强新办企业管理的首要条件和基础,是税务机关当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