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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类稽查 


    2006年5月22日—26日,云南省国税局举办了分类稽查培训班。全省抽调了66名税务稽查人员组织学习。省国家税务局李杰副局长在会上对这次分类稽查工作作了指示。这些人员将分为14个检查组从5月27日开始进行为期3—4个月的检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对新时期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重点税源管理,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重点稽查,警示企业规范纳税,预防大要案发生。云南省国税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分类稽查,并制定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分类稽查的通知》确定实施分类稽查的意义、标准和具体办法。 
    一是确定分类稽查的标准。明确省局对年度应纳税额(国税征管各税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出口退税企业年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合计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163户实施分类稽查,同时,省局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需要直接检查的企业。州、市、县、区局分类稽查的标准由州、市局根据本地实际划分。                                                      
    二是规定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稽查的标准为动态管理,划分依据为上一年度的有关纳税申报数据。省局每三年根据纳税人年度实际纳税情况,由省局在年初确定后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是规定了检查的时间要求。为保障分类稽查落到实处,规定了纳入省局分类稽查的对象,由省局稽查局抽调省局稽查人才库人员,按照税务稽查程序,平均每3年查一遍;纳入州、市、县、区局分类稽查的对象,由州、市、县、区组织人员,按照税务稽查程序,平均每3年查一遍。在检查期间上,规定对已确定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检查完毕后,本次的检查期必须与下一次的检查时限衔接。 
    四是规定分类稽查与其他纳税检查的关系。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强调凡纳入省局分类稽查的纳税人,除案件查办、协查、专项整治工作外,各地一般不再安排各类涉税检查,对于在当年经审计署、财监办检查过的分类稽查对象,视同已经稽查,不再安排稽查。并明确了纳入省局分类稽查名单的企业的协查和举报的查处问题。 
 
    来源:中国财税信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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