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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 


    为落实张德江书记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近日,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促进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也难以正确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法申报纳税。《通知》的出台,符合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实际,是一套合理、规范的个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是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其中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的,综合征收率为10%。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二是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三是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在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方面,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新的个人出租房屋征管规定与原征管规定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采用综合征收率。按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征收七税一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多,计算复杂。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则简并了税率,便于征管。二是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逐步建立由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财税信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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