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虚开发票案件中“善意取得”现象偏多值得重视 

 
    近年来,各地在协查一系列虚开发票案件中,发现购货方取得的虚开发票大都成为善意取得或无法判明其取得的发票属于“善意”或“恶意”,从而无法实施处罚,这种现象实在是不正常的。依笔者分析,凡虚开发票都是不法分子采取非合法手段进行交易的,纵使有少数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也应当是少量的,而目前造成“善意取得”现象偏多主要有下列原因:一是取证困难。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一般是私有企业,采取代账方法,这类企业的资金、存货、往来记载往往无法真实,就账查账已无多大意义,而对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几乎是清一色的送货上门,现金结算,至于运输方式、送货人、发票所列单位的情况则一无所知,取证较为困难,检查无法深入。二是信息不畅。销货方已确定的虚开发票,往往不能提供较为详尽的情节和相关证据,给购货方的查处带来一些困难。三是政策偏松。现行规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不予处罚,但对善意取得的认定又过于简单(只要有真实交易,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无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可认定),很容易使违法分子瞒混过关,逃避处罚。 

    为此,笔者建议,要采取措施杜绝所谓“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发生。一是对善意取得的认定要从严掌握,票面内容与实际相符应当排除购货方通过第三方个人(中间人)交易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现金交易须有开票方的收款证明。二是对检查中涉及到的票、货、款流向不能自圆其说者,虽无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但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认定其未尽审查责任而形成过失偷税,给予处罚。三是协查税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传递相关证据资料,最大限度地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

  作者:许忠岳 作者单位:东台市国税局  
   
   来源:江苏国税网


阅读次数:898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