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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让“老虎”贪腐之路更难走

 来源:法治周末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年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要求,从2015年4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投资者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案例越来越多,这种投资对投资者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方便避税。所谓非货币性资产,就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即除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非货币性资产的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如何从这种投资中收税也成为了一大难题。

  根据新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这也意味着投资者的避税空间又被压窄了。更重要的是,在项目没有盈利、没有现金流的情况下,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而言,压力不小。

  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这给多家实施重组的上市公司带来了麻烦。

  2015年年初,北纬通信(002148,股吧)成为了首个因67号文个税原因被迫重组流产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北纬通信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82.97%股权,交易对价为3.62亿元。按照67号文,被收购方需要交纳7240万元的税。由于杭州当地地税部门要求个税一次性缴清,被收购公司持股人无法支付这笔款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遂宣告重组失败。

  好在41号文第三条指出,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给予了投资者相当多的时间减缓压力,而且货币经过5年之后贬值基本属于必然,也让投资者纳税压力继续减轻。

  更重要的是,41号文的颁布在堵偷税漏税的同时,也封死了部分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渠道。不过,鼓励政策是一方面,净化市场环境也是一方面。如果有“老虎”之类的分子,将通过某些渠道获得的价值不菲的不动产、豪车、艺术品等通过非货币投资注入到公司名下,接下来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套现,就能赚取大量“外快”并愉快洗钱。在当前“打老虎”火热之际,41号文的颁布或会将不少“老虎们”转移财产以获得利润的方式,又狠狠地来了一记重击,让贪腐之路更加难走。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必要。只不过,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理顺,也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各地税务单位为了扶持当地企业又纷纷出台不同个税征收政策,因此某些政策难以真正落实。

  考虑到上海自贸区的特殊性,试点时间并不长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就推广至全国,其顺利执行尚需努力。未来在具体收缴过程中,或许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投资失败企业长时间亏损致投资者迟迟无法获得现金,投资者无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办?非货币资产不合理估值,导致多缴或少缴的情况,后期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依据相应的法规统筹考虑。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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