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税注会

转发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成立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批复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

辽注税发[2007]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

        成立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成立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税注批字[2007]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就此批复及有关文件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登记后请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复要求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文件做好税务代理工作。并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速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便办理执业公告等事宜。

 附件:关于成立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国税注批字[2007]39号

 

            关于成立锦州全鑫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批复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中心所报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中关于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成立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单附后)。

二、你中心应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及注册税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所的工作。该所的业务活动,接受你中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附件: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编号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

名单及编号

 

1、锦州全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06102)


阅读次数:73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