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注税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不含大连)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管理,及时掌握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在从业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便及时发现,采取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指在辽宁省境内的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事项:
(一)事务所的合并、变更(包括股权调整)、注销;
(二)事务所出资人、股东股资的变化;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调入、调出;
(四)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被有关部门表彰、处罚等;
(五)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六)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受到媒体曝光;
(七)事务所所长出国三个月以上;
(八)事务所办公地址搬迁,通信工具(含所长手机号)更改;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凡发生以上事项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影响较大的事项应在5日之内报告。
第四条 报告采用公文形式,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之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五条 事务所或执业注册税务师发生重大事项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告的,将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等级评定分数,造成重大影响的,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